哈尔滨工程大学地方校友会换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工程大学各地方、行业校友会换届管理工作,促进构建校友与母校间情感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发展共同体,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海内外校友会、行业校友会、海外校友会等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下属校友组织。

第三条 在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的校友会组织需进行换届的,须在换届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向校友总会报告,由校友总会给出指导建议。

第四条 未在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的校友会组织需进行换届的,须在换届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向校友总会提交换届申请,并将基本情况、工作报告、 新一届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一并提交。经校友总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始筹备换届工作并举行换届大会。

第五条 不能及时换届的应向校友总会提交书面说明。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总会审核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各级地方、行业校友会举行换届大会需根据机构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人选,并及时向校友总会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2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他与本办法内容冲突之处,按此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总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会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