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会(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称HEUAA)于2007年5月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注册成立。校友会是由哈尔滨工程大学及其前身各历史时期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校友会以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为宗旨。校友会致力于开发校友资源,联络校友、服务校友,实现母校与校友共同发展的目标,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做出贡献。

到2016年,先后在海内外成立地方性、特色校友组织60个,并在海外和国内多地成立了筹备组织。

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会建立了工学校友网站(http://xyzh.hrbeu.edu.cn),创办了《工学校友》期刊,开通了官方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u/2768679485)、微信官方公众号和视频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会,heuxyh)、哈尔滨工程大学抖音(https://v.douyin.com/Fq4Cv3m/),为服务在校生成长、服务校友发展和服务社会建设建立了良好的基础信息平台。

哈尔滨工程大学第四届校友理事会组织机构

会 长:姚 郁

副 会 长:夏桂华、杨 冶、高晚欣、韩端锋、吴林志、彭远奎

秘 书 长:沈红宇

常务理事:姚 郁 夏桂华 杨 冶 高晚欣 韩端锋 吴林志 彭远奎 刘志刚 王大杰 杨玉立 曹学良 陈晓峰 陈 津 王 健 叶 晖 张庆源 沈红宇 郭 峰


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总会”,其英译名为(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称HE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哈尔滨工程大学及其前身各历史时期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校友成长、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经济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通大街1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建地方校友分会,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友联谊、学术交流和文体活动。

(三)服务校友,搭建平台,促进校友为学校发展建设、区域经济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做贡献。

(四)编辑出版校友会期刊及有关校友内部资料。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校友:

曾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及其前身各历史时期学习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包括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各类办学类别与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要求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对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发展建设做出较大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校友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工学校友》投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校友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1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