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云南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章程,为帮助哈尔滨工程大学刚入校经济困难的云南籍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鼓励云南籍学生继承和发扬哈尔滨工程大学的优良传统,积极向上,勤奋学习,自强自立,生活简朴。
第三条 为保证本助学金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其扶贫帮困的积极作用,本助学金管理校友会将主要采取收入及支出管理,并由校友会财务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本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当年考入哈尔滨工程大学的云南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助学金资金来源主要有校友会会员缴纳的赞助费,具体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每人每年缴纳不低于3000元的赞助费;
二、校友会理事会成员每人每年缴纳不低于1000元的赞助费;
三、校友会会费每年按10%提取的资金。
四、校友会会员以及会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赞助费。
五、本助学金存款利息收入。
六、校友会其他合法收入转入本助学金的资金。
第四章 用途
第六条 本助学金是为了解决刚入学的云南籍学生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习时的经济困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申请助学金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学兼优,无违纪违规行为;
二、积极向上,自强自立,勤奋学习,生活简朴,能正确使用本助学金;
三、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校友总会组织的公益以及与助学金有关的活动;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实在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者。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本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以下相关手续:
一、首先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二、由学生所在班级提出意见,报所在院(系)审核,然后报送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审批,校友总会对拟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其所在院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校友总会对拟资助学生的名单送本校友会,由本校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四、本校友会将已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反馈校友总会,由校友总会负责发放助学金。
五、受助学生所在院系第二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向校友总会提供受助学生第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并由校友总会转发给本校友会。
第七章 助学金管理
第九条 本助学金管理主要由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助学金的收取或募集。
二、负责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助学金申请表》的审核、资金安排、与校友总会的日常联络以及相关宣传工作。
三、负责与受助学生的日常沟通与联系。
四、在银行设立助学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
第八章 资助标准及期限
第十条 本校友会根据助学金筹集情况,原则上每年向校友总会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助学资金。
第十一条 校友总会根据本校友会提供的助学资金,并按照每位学生每学年学费和哈尔滨生活标准,拟定每年资助学生人数及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助学金的申请和发放以第一学年为准,并按10个月计发。
第九章 发放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助学金由校友总会每学期或每学年一次性发给受助学生。
第十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本助学金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助学金每年度收支情况公开。每年度终了时,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全体会员及提供赞助者监督。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友会负责组织实施、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5日校友会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